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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7种借条无效,债权债务交易转让的程序是什么-苏州收账公司

2023-08-07 13:19:40 浏览:265 来自: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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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过期的”借条

  “过期”指的是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将不支持这种关系。此时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用途不合法的借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比如说,明知对方借钱是用于赌博而出借,即使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借条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对方欠债不还,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甚至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则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3、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借条是在债务人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被迫签下的,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当事人在被胁迫写下字条的时候,最好能够留下一些隐秘的证据)

  4、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

  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在去年20208月,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其中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7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债务交易转让的程序是什么

  1、债权债务交易转让的程序:当事人与受让人协商达成转让的一致意见;订立转让协议;依法通知了债务人或者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以及办理了转移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等手续。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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